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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得盟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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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企业法律顾问一般应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协助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正确执行国家法律、法规,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,提出法律意见;

(二)参与起草、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;

(三)管理经济。技术合同,参与重大经济、技术和涉外合同的起草、谈判和签约;

(四)参与企业的合并、分立、破产、投资、租赁、资产转让及投标、招标等重要经济活动,提出法律意见,处理有关法律事务;

(五)办理企业工商登记;

(六)依法保护、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,办理商标注册、专利申请等有关法律事务;

(七)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,代理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。

(八)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,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;

(九)配合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;

(十)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活动;

(十一)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、联络和相关工作;

(十二)负责向省级建材主管部门报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设置、人员变更及工作情况。

(十三)负责将本企业重大诉讼(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)报省级建材主管部门备案;

(十四)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。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企业,以上职责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。

二、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;

(二)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,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;

(三)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、资料及财务报表、统计报表等;

(四)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,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情况、收集证据;

(五)代理企业参加诉讼时。可以依法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;

(六)法律、法规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授予的其他权利。

三、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职业道德:

(二)忠于职守,维护企业合法权益,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;

(三)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。

(四)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。


具体的职责和权利、义务以律师事务所和顾问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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